中国企业品牌网·福建站  www.FJZhan.Com
首页新闻消费房产分类二手人才文化站主时尚网业业种运营军事直销建站
论坛商城企业博客动漫交友相册笑话软件点歌影视电视表情便民留言开店

广告760*100位置BANNER
您所在的位置:福建站-企业品牌网上家园 > 浏览正文
环保部: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毒物者可拘留
fjzhan.com  发布:2008-8-6 2:57:42  来自:转载  浏览:

  本报讯 (记者 夏命群) 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物质的,可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昨天,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下发通知,要求严惩恶意排污行为。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一旦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

  此外,环境部门还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通知指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编辑:不详)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国家统计局三定方案下发 3部门职责调整
·曾荫权称中央将斥资支持修建港珠澳大桥
·国家统计局网站发文称市场不支持高房价
·北京今起传递火炬 从故宫午门广场前开跑(图)
·重庆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对外资申请无限制
·北川平武交界发生6.1级余震 甘肃南部震感强烈
·国务院审议通过外汇管理条例草案
·南宁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受贿2500万被判死缓
·3种方法2个观念包你10万元成功创业
·创业之前先自问的10个问题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站-企业品牌网上家园”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7-2018 ™ fjzhan.com.All Rights Reserved.
TEL:0591-88952893